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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刚,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因唯一居住的房子被法院拍卖,现居无定所。联系电话137064…。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顺英,女,194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保温瓶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花园小区1号楼3单元401室。
  董刚因与张顺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2005)历民初字2009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4日作出的(2007)济民五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申字第334好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一、申诉请求:  撤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5)历民初字第2009号及中级法院的(2007)济民五终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和山东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申字第334好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二、申诉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特申诉。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  自2004年11月我父亲因胃癌开始住院准备接受手术开始,就由我们兄弟两人轮流值班伺候直到去世。住院期间,父亲与我们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并有济南市历下区公证处制作的《询问笔录》为佐证。也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但是,原审法庭却按“疑罪从有”的办法,实际上对以上书证都做了伪造的判决。并且,在执行的时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04和226条规定,对我们姐弟四人联名递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置之不理。致使我亲生父母生前的住房;也是我唯一的住房被强行拍卖!使我落得现在这种既无职业;也无固定住所而到处上访和申诉的下场。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或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12月30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
  3:司法笔迹鉴定只能证明是同一个人的签名,却不能证明是我父亲的签名。因为原审法庭是用一审原告提供的书证既做“样本”也做“检材”搞出的司法笔迹鉴定!类似我只要以张三的名义和签名给张三的父亲写一封信,再以张三的名义写一张欠我一百万元的欠条,在司法笔迹鉴定肯定是同一个人签名的情况下,法庭就可以以此判决张三确实欠我一百万元一样荒唐!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A: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有济南市历下区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佐证。临终前一个月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
  对以上我们提供的三份书证,原告虽然提出异议,但并没有任何“相反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应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予以确认。但是,因原审法庭不相信一个临终的父亲会给在医院里伺候半年的亲生子女立遗嘱的情况会发生,所以,按疑罪从有的臆想,照样对以上三份书证做了伪造的判决!
  B:30年前,我父母就腾出一套房子,作为给弟弟董强的结婚用房。房改时,由董强缴清了购房款。父亲生前也与董强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且不说董强已经占有使用了该房产近30年,即便只占有使用一天,按照以上法律规定,也只存在一个“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问题!但是,原审判决书却把法律“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说成是“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3号3号楼3单元302室住房的房产证由被告董强保管”并分割给原告一份!

  再审理由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因为银行和金融部门不许任何自然人查其他私人存款的客观原因,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但法庭没有依法调查,致使我们无法按反诉数额缴纳反诉费用。于是,原审判决书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了分割,而我亲生父母辛劳一生积累的上百万元的动产至今下落不明。

  再审理由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A:我有录音证据可以证明:法官违反有关禁令,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的儿子;是原告的儿子在幕后策划这场官司的。该录音是当事人的儿子在电话里说漏嘴透露出来的。我曾把该录音证据刻录成光盘提交法院等有关部门举报三年之久,但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B:我们的委托代理人李吁泉可以证明:是我们姐弟四人共同分别以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李吁泉为代理人的。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5)历民初字第2009-1号民事裁定书”也能证明我大姐董毅是被告。但是,原审判决为了某种需要,就把我大姐的书面委托书从卷宗里认为地消失后,而把我大姐董毅说成是“原告”。
  综上所诉,一、二审和高级法院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在没有查清被继承人立遗嘱事实和动产数额的情况下,仅仅对被继承人的房产进行分割。致使被继承人的生前住房被拍卖、其60岁的申诉人在无业和生活极度困苦情况下,还要靠租房度日。现依法申诉,望贵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