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女生小雯(化名)因注射头孢过敏去世的消息引发热议。女生家属质疑医院未做皮试,抢救也不及时。医院认为,医生诊断及用药合理,患者的过敏性休克系罕见且严重的不良反应,院方予以积极治疗。5月7日,涉事的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针对该事,目前当地卫健委已牵头成立调查小组。

小雯的抢救病历
家属:女生注射头孢四分钟后出现不适
5月6日,小雯的家属向南都记者讲述了事发过程。4月15日22时57分左右,小雯因腹痛呕吐前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西陵院区急诊内科就诊,三位同学陪伴同行。家属称,小雯正在读大一,平时身体很好,事发当天还曾跟奶奶聊天,“说找奶奶报销200元买鞋子的钱”。
家属表示,入院后,医生曾询问其是否药物过敏,“小雯称不清楚”。此后,医生向其开具注射用头孢曲松钠、盐酸曲马多注射液等其他药物的处方。家属还说,据其同学透露,“小雯曾询问医生,注射头孢是否需要皮试,医生回复不需要”。
家属告诉南都记者,其观看医院的监控视频发现,护士于16日0时35分许给小雯换药输上头孢后离开,四分钟后,小雯在0时39分左右开始身体不适,但此时陪同小雯的同学有的去缴费有的去取单据,均不在身边。
家属表示,他们在监控中看到,小雯曾起身呼喊,但没有医护人员在场,随后小雯拔针自救。0时41分左右,小雯“她就倒在椅子旁边了”。一名路过的年轻男子发现异常后呼救,医护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救治。
医院的抢救病历显示,小雯入抢救室的时间为16日0时45分,结束抢救的时间为16日2时20分。过敏史记录为有左氧氟沙星过敏史。病史记录为,患者输注头孢曲松时突发意识丧失,口吐白沫。护士立即更换输液器及液体,给予吸氧,心电监测,测血压62/32mmHg,血氧饱和度无法监测(佩戴指甲无法拆卸)。入抢救室继续治疗。出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代谢性酸中毒;急性胃肠炎;腹痛。
4月20日,小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
医院:当地卫健委牵头成立调查小组
4月24日,宜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
协议书显示,患方认为,医方在对患者使用头孢曲松钠前未行皮试导致患者药物过敏,且在患者出现过敏后抢救不及时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并明确表示协商解决纠纷后放弃通过尸检、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及法律诉讼等途径维权。
医方认为,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断明确,有使用头孢类药物指征,无禁忌症,患者输注头孢曲松钠后出现过敏性休克属于罕见且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在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后医方及时发现并予以积极治疗。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医方向患方一次性补偿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所有费用;并承担患方此次住院医保报销后的所有自费部分。
5月7日,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目前当地卫健委已牵头成立调查小组,“各个部门都在积极处理这个事情”。
指导原则:头孢菌素用药前无需常规进行皮试
该事故发生后,许多人都在质疑,为何医院不给患者做皮试?
南都记者查询国家卫健委2021年颁布的《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皮肤试验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发现,头孢菌素给药前常规皮试对过敏反应的临床预测价值无充分循证医学证据支持,大多数头孢菌素类抗菌药物的说明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均未要求头孢菌素用药前常规进行皮试。
指导原则提到,不推荐在使用头孢菌素前常规进行皮试,仅以下情况需要皮试:既往有明确的青霉素或头孢菌素Ⅰ型(速发型)过敏史患者。此类患者如临床确有必要使用头孢菌素,并具有专业人员、急救条件,在获得患者知情同意后,选用与过敏药物侧链不同的头孢菌素进行皮试,其结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药品说明书中规定需进行皮试的。应当向药品提供者进一步了解药品引发过敏反应的机理,皮试的灵敏度、特异度、阳性预测值和阴性预测值,并要求提供相应皮试试剂。
指导原则表示,有过敏性疾病病史,如过敏性鼻炎、过敏性哮喘、特应性皮炎、食物过敏和其他药物(非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发生头孢菌素过敏的几率并不高于普通人群,应用头孢菌素前也无需常规进行皮试。但上述患者用药后一旦出现过敏反应,症状可能会更重,应加强用药后观察。
延伸阅读
“120要求穿衣才抬人”,老汉入院十多分钟无医救后去世 卫健局:有责任 没能力
据大风新闻报道,4月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以《七旬老汉凌晨突发疾病,120要求必须穿衣服才抬人?家属:入院十多分钟无医生抢救》为题,对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一70岁翁在医院病逝一事进行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死者家属认为,是院方救治不力导致了患者去世,遂向当地卫健行政部门投诉此事。时隔两月,寿阳县卫健局未做出处理结论,家属称卫健局负责人回复说,“我们有职责,但没有这个能力”。

医院内的监控画面
家属质疑——
70岁老人凌晨家中突发病,120医生无资质、医院耽搁救治病历造假
2025年1月17日凌晨3点多,王先生的父亲在家中突发疾病,家人拨打了120求救,当地寿阳县人民医院急救车出车将老人拉到医院不久后不治身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家属查出120跟车医生无独立行医资质,且过程中并未按相应规范要求正确施救。而根据家属拿到的医院监控视频显示,在老人进入医院后至少十多分钟里,一直没有值班医生出现进行急救。
然而,令家属诧异的是,在他们维权后,医院提供了包括院前急救、抢救记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检查单据等等一应病历材料的全套病历。

投诉举报书
家属同时发现,病历中多个时间节点出现了重叠现象,接诊时间、抢救开始时间、病危通知、死亡时间都为4时25分,而会诊时间为4时33分——竟在死亡时间之后,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的签字时间为4时40分,也在死亡时间之后。
投诉维权——
家属追问卫健局负责人,被答复“有职责没能力”
据了解,王先生及其家人梳理诸多疑点,认为院方对其父亲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曾以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报警,但警方建议家属先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于是,王先生曾向寿阳县卫健局反映,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曾参与调解,认为院方负担50%责任,但院方不接受,让家属起诉。
“我们很早就把这事反映到寿阳县卫健局了,但他们一直拖着不处理。”日前,王先生告诉大风新闻记者,他们曾于2月26日正式向寿阳县卫健局递交了举报材料,就涉事医院医生资质、擅离岗位导致抢救不及时,以及严重违反医疗规程等问题进行投诉,但事后迟迟没有回应。
王先生又将此事反馈到晋中市卫健委,“晋中市卫健委曾经给寿阳县卫健局发过一个督办文件,让他们4月21日前做出相应回复。”王先生说,但目前日期已过,寿阳县卫健局并未做出任何回应。
王先生表示,他在4月21日前几天先后联系过寿阳县卫健局两位主要负责人询问此事,其中一名负责人称,上级让他们来处理这事,虽然法律规定他们有这个职责,但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却不具备这个能力,或者说是县里头不具备这个能力。
“局长还跟我说,让我听话听音,要能听明白他话里的意思。”王先生说,另一负责人则称,此事调查处理起来很复杂,必须依法依规,出东西要有权威性,他们都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做事情,“不能是你们满意了,医院方面不满意。”
随后,王先生再度联系晋中市卫健委,询问寿阳县卫健局负责人有关“有职责没能力”的说法,工作人员明确县级卫健局具备职权,建议王先生还是要立足县级有关部门解决此事。
难以信服——
涉事医院获评山西县级综合医院第一,具备“四位一体”应急体系
王先生表示,事发后他们曾查询寿阳县人民医院的具体情况,从2月18日的公开报道中了解到,涉事医院在2024年山西省92家县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评价结果中荣登榜首,持续稳居全省县级医院综合实力第一梯队。同时,山西省卫健委正式确认,该院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山西省认可的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该报道还称,涉事医院全省首创“15分钟救治圈”,并建立了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监护、介入治疗“四位一体”的应急体系,极大提升了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效率。

涉事医院获评山西县级综合医院第一
“这太讽刺了!”王先生称,该院在救治他父亲过程中的种种不专业、不负责,以及事后的处置态度,令他们难以信服。
相关方面——
寿阳县卫健局负责人未回应,晋中市卫健委称将继续督促办理
此前报道中,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曾联系到寿阳县卫健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将向有关领导汇报,至今该局未就记者采访事项做出回应。
日前,就王先生所述寿阳县卫健局负责人“有职责无能力”说法,记者多次联系该负责人,对方均未回复。4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局另一名负责人,对方称正在开会,此后也未回应。
4月27日,记者联系到晋中市卫健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可以继续督促,县卫健局应该在接到反映后两个月内给当事人回复。
律师说法——
卫健行政部门行为或涉嫌违法,患者家属可多渠道维权
“县卫健局承认自己有职责,但却不依法履职,已涉嫌违法。”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医疗纠纷维权中,家属有权向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亦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赵良善表示,在该医疗纠纷中,县卫健局迟迟未出具调查处理结果,且声称自己无能为力,这是典型的懒政、怠于履职,有不作为之嫌,已涉嫌违法,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属可以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反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县卫健局未能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可以向其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监督。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行政处理。
除了向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患者家属也可以寻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患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提起诉讼前,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鉴定结论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