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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香港仲裁周|访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李兆娣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杨良宜)

当前,中国内地仲裁事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期。国家大力推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促进内地和香港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最关键一点是什么?涉外法治人才该如何培养?

2023年香港仲裁周期间,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誉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委员杨良宜先生。

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关键

记者:在您看来,促进内地和香港两地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最关键的一点是什么?

杨良宜:要让内地和香港两地仲裁事业有高质量发展,我认为,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大量培养高层次的涉外法律人才。

这在于香港适用的是普通法制度,与目前的国际商事规则吻合。而内地适用的是大陆法制度,与国际商事规则是两套不同的制度体系,这使得内地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会有一些障碍。例如,目前对于“要学什么才能培养人才”这种基本方向问题,还是众说纷纭。

另外,香港也已有了一批高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只是数量不足够。他们也很希望把这套知识与经验传授给内地想“走出去”的律师。所以在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授课过程中,我们也邀请到包括大律师公会会长等著名的大律师来授课。

在我看来,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在内地或香港发展都没有问题,两地都有大量的人才需求。

必须了解国际商事规则

记者:您曾提到,在促进国际工商合作方面,最重要的是着眼于预防与减少争议,其中关键,便是学习与熟悉现行国际商事规则。这应该也是当下着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可否请您介绍一下,现行国际商事规则的特点?

杨良宜:现行国际商事规则的特点包括:法律的肯定性与可预测性;可依法行事;相关裁判可通过司法支持获得保护和执行;顾全大局、配合实际、满足整体上甚至是最低标准的公平合理;对国际商事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争议适用性强,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订约自由”等。

法律的肯定性是决定投资的重要核心因素。一套精细全面的实体法也代表着,有了争议,就有法可依,而不是依赖法官、仲裁员或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这正是法治的一个重点:“法律,不是裁量”。

法律的可预测性与法律的肯定性一脉相承。对国际商业人士而言,可预测意味着只要订立的合同是完善的,商人就可以风平浪静地等待合同履行完毕后,获得订约时预测的经济回报。这也是为什么国际商业人士非常强调订立合同,通过在合同中精确计算,预先分配风险与责任。

在国际仲裁的发展过程中,首先占了红利的显然是普通法体系的国家与地区。他们主要参与了国际商事规则逐渐完善的过程。

虽然整套国际商事规则逐渐完善起来,但新问题仍不断出现,特别是当前世界局势变化莫测。但对于熟悉现行这套国际商事规则的商业人士来说,他们还是能够应对变化的,因为万变不离其宗。新的变化包括制裁、数据保护与各种规管,中国企业需要熟悉这套国际商事规则。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程序问题实体问题需并重

记者:您觉得,当前中国推动仲裁国际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杨良宜:中国成功推动仲裁国际化需加强国际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这正是近年来中央大力呼吁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关要。

其实,中国内地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上的人力和财力已经很大了。但熟悉国际商事规则的人才为什么还是不足?

我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学教育方向的调整。例如,法学教育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侧重国际公法,中国的确也培养出不少在国际公法方面的人才。但问题是,相比于公法,私法才是民间交流时用到最多的,所以商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定是伴随着私法人才的需求量大增的。

近年来,内地各地频密组织召开的国际仲裁会议、讲座、研讨、论坛、模拟仲裁等活动,也更多是社交与学习。相关学习大多针对程序方面,鲜少涉及国际仲裁的实体问题。但是,要想真正了解国际仲裁、国际商事规则,须同时掌握国际仲裁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不掌握代表国际仲裁实体法的国际合同法与证据法,无法做到真正了解国际仲裁的“血肉”。

今天有大量中国企业、仲裁机构与律师想 “走出去”,但他们从未系统性地学习过当前国际运行的这一套国际商事规则,其中主要包括了普通法下的合同法、证据法与国际仲裁法。

中国企业有不少在不了解普通法下的合同法的情况下,就开始与外国企业订立与履行金额巨大的商业合同了,甚至约定合同适用英国法、香港法、新加坡法等。一旦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维护自身权益是较为困难的。

所以我这二十余年来,尽力以我认为正确的培养国际私法人才的路径,去创造环境,让肯学习这一套全球化下的国际商事规则的同胞都能找到门路。如出版涵盖了合同法、证据法与国际仲裁的系列书籍;与各大高等院校合作举办涉外法治系列课程;为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提供普通法商法系列课程。

国际仲裁执行机制日益完善

记者:保障国际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是发挥仲裁在营造良好国际营商环境中更好作用的前提。目前,国际仲裁裁决在全球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情况如何?

杨良宜:目前,全球绝大部分国家都参与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仲裁裁决书在全球强制执行已经在纸面上不成问题。

这些年来,为能够令仲裁裁决书得以真正获得执行,一些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商业中心、金融/银行中心(如英国伦敦、香港特区等),以不断的制度创新推动完善相互认可仲裁制度。以英国为例,其1975年先例首创了“冻结令”,随后扩展为“全球冻结令”,出台相关法案使得英国法院作出全球冻结令的权力不再局限于发生在英国的诉讼或仲裁,而是可以协助外国仲裁作出命令。

除了“(全球)冻结令”以外,其他的辅助命令或禁令也在同时期创立,比如资产披露令、在法院盘问被告资产信息的权利、搜查令、第三方披露令。最终目的是布下天罗地网,以防止出现国际上资金流失的“黑洞”。

这套执行机制在英、美、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直布罗陀、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等都大同小异。

所以,今天国际仲裁的败诉方是无法逃避或隐藏资产的。

当然,《纽约公约》仍是至关重要的,毕竟不是所有的执行都只针对金钱的支付,也有涉及公司接管、把公司清盘、盘问败诉公司的高管等手段。这也意味着,中国企业在面对争议时需要以更加积极主动姿态应对境外诉讼和国际仲裁。

法治网香港10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