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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无罪

 于欢一刀下去,不知深浅,不能客观归罪,于欢系正当防卫

三方观点:2017年5月27日在山东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于欢故意伤害(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案件,检察机关认定系防卫过当;而辩方认为系正当防卫,受害方认为系间接故意杀人罪。

基本事实:于欢母子俩因欠债被非法拘禁6个小时,期间受到各种侮辱和轻微伤害,2014年4月14日22:25,于欢拿起身旁办公桌上公司日常削水果所用的一把单刃刀,朝杜志浩等人挥舞并大喊“别过来”,杜志浩边骂边靠近于欢,于欢先后向杜志浩、程学贺各捅刺一刀,随后又朝围住他的严建军、郭彦刚各捅刺一刀,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后果。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公诉方观点浓缩:

 

案件起因————高息借款、无力偿还

案件发展————违法逼债、引发纠纷

案件激化————不法侵害、报警处置

案件发生————于欢捅刺,一死三伤

防卫意图————保护母子

防卫起因————持续不法侵害

防卫时间————正在进行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

防卫结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争议焦点:于欢的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法20条第一款中的“损害”是否包括“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本人观点

公诉机关仅从于欢的行为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后果来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客观归罪的典型。

1、案件的基本事实是“于欢父母因欠债未还清被非法拘禁6个小时,期间受到各种侮辱和轻微人身伤害,并被逼进房间的一角落,22:25,于欢拿起身旁办公桌上公司日常削水果所用的一把单刃刀,朝杜志浩等人挥舞并大喊“别过来”,杜志浩边骂边靠近于欢,于欢先后向杜志浩、程学贺各捅刺一刀,随后又朝围住他的严建军、郭彦刚各捅刺一刀,最终造成1死2重伤1轻伤的后果”。

2、加害人采用了非法拘禁过程中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尊严(脱裤子裸露生殖器、将鞋放到其母嘴边)和轻微暴力伤及于欢母子俩生命健康,不法侵犯正在或持续进行,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公诉机关关于于欢对加害人每人捅刺一刀属于正当防卫,仅仅认为造成1死2重伤的后果来看,明显超出了防卫的限度。在当时的此时此刻,任何人都不会认为于欢对加害人每人捅刺一刀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3、在于欢拿刀前,加害人不会对其母子的生命造成现实威胁。但当于欢拿到刀并朝杜志浩等人挥舞并大喊“别过来”时,其母子俩的生命健康权此时面临现实严重威胁。杜志浩边骂边靠近于欢,如果于欢不捅刺加害人,母子俩遭受的伤害后果难以预测,不排除遭受对方伤亡的后果。在此情形下,我也不赞同我的老师洪道德教授“挑拨防卫”的观点,因为于欢拿刀是无意识的,其朝杜志浩等人挥舞并大喊“别过来”时,也示意加害人,“如果你们真要过来,我真的要用刀捅人的意思”。但杜志浩等人对于欢的“警告”于不顾,边骂边靠近于欢,故于欢不属于“挑拨防卫或者挑唆防卫”。如果杜志浩等人不边骂不靠近于欢,本案的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4、杜志浩边骂边靠近于欢,于欢仅仅先后向杜志浩、程学贺各捅刺一刀,随后又朝围住他的严建军、郭彦刚各捅刺一刀,足以制止了加害人的不法侵犯。于欢并没有对任一加害人捅刺两刀或两刀以上,如果对任一加害人捅刺数刀,那就具有防卫过当并具有典型故意伤害的性质;且当时并没有人员伤亡,于欢对加害人每人一刀下去,不知道捅刺深浅,不能意识到是否会有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发生。公诉机关仅仅以防卫结果来得出系防卫过当的结论,明显系客观归罪,且刑法20条第一款并不排除“损害”包括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如果按照公诉机关的客观归罪的话,那么就会出现正当防卫时要求于欢用手掐住刀,找准不能造成加害人伤亡的部位,而且要注意捅刺深浅的谬论。

综上,本案于欢仅仅针对不法加害人边骂边靠近时,为了母子俩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采取对加害人各捅刺一刀制止四人伤及母子俩的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公诉机关认为系防卫过当是客观归罪,本案系典型的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不能苛刻要求于欢每人一刀需要掌握刀捅刺的深度。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事务部杨承富律师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 杨承富律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