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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造成他人受伤或死亡,狗主人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前几天发生了一起因遛狗不牵绳引发的恶性事件,由于狗主人没有牵住狗绳,狗在带绳奔跑的过程中,将站在路边的老人绊飞,致老人双脚离地后头部撞地后死亡。按我国法律规定,狗主人要对事件负全责,对老人的死亡进行赔偿。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负有妥善管理义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受害,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是有狗狗没带牵引绳、没带嘴套、或者狗主人没有牵引狗等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行为,狗最终造成他人受伤的,狗主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即便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自己挑逗狗狗,才被狗咬伤的,也不能作为排除自身责任的依据,只能适当减轻责任。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对动物自身无法消灭的攻击性的考虑,不论是狗或是猫等其他任何动物,都有无法磨灭的生存本能,这些本能使其在受到外界影响时,会作出人类无法预知和控制的行为。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主要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所以就必须对动物可能存在的风险承担责任。

不过,对饲养人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和提醒义务,受害人仍然故意挑逗动物造成自身受伤的,动物饲养人不用承担责任。比如,孩子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孩子跑到鸡圈内玩耍,孩子被鸡啄伤眼睛。又如,没有骑过马的人,到朋友家玩耍,想要试骑马匹,朋友告知骑马可能的风险后,仍然执意骑马,最后被马摔伤的等等。


在此次遛狗不牵绳致老人被绊倒死亡事件中,遛狗人为未成年人,其发现老人被绊倒后直接逃离现场,最终老人死亡。该事件很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意外事件,相关人员只需要进行民事赔偿,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就此简单理解该事件。

如果遛狗者是成年人,看到老人被自己狗绊倒后,没有立即实施救助,反而迅速逃离现场,使得受害人因为没有被及时救治而死亡的,遛狗者就很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而非简单的民事赔偿。


总之,这起事件值得所有宠物爱好者的深思,小动物并不具备人类的思维和行为能力,它们只会依照自己的天性活动,但饲养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不能将自身的快乐凌驾于他人的风险之上。

既然要养,就要负起责任,该带嘴套带嘴套,该牵绳牵绳子,该远离密集人群就远离,别让悲剧发生才去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