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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黑帮己经形成(证据四)

                                                 全家猛案证据目录
 
1,全家猛身份证复印件
2,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信息
3,起诉状
证据:
   被告大冶市政府东岳路办事处给全家猛的回复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召0170502号
   证明内容:“…湖面征收时,全家猛己同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签订养殖补偿协议…”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91条“当事人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不足、…;(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    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4法院裁判文书:
① 大冶市法院(2020)鄂0281行初36号《民事判决书》
② 黄石市中级法 院(2021)鄂02行终141号《行政判决书》
③ 湖北省高级法院(2022)鄂行申22号《行政裁定书》
想不通的是,法院为什么有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依法裁判,底气何来?
 
 
   本案是适法问题,不是证据问题。政府为了少给全家猛补偿款,一直赖着不拿出双方签字了的拆迁协议书,而法院也不回答全家猛向法院书面和口头多次提出的申请政府将拆迁协议交给法院,但法院对此却置之不理。
需要重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为什么法院对此规定视而不见?
 
 
 
                                                       
 
申诉人:全家猛  男  1965年9月1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420221196509010059  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下全湾6—38号
 
被申诉人:大冶市政府东岳路办事处(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29号
申诉人不服湖北省高院(2022)申诉人不服湖北省高院(2022)鄂行申22号裁定书的裁决,黄石市中级法院(2021)鄂02行终141号判决书。《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申诉请求
一,撤销湖北省高院(2022)鄂行申22号裁定书和黄石市中级法院(2021)鄂02行终141号《判决书》。
二,支持申诉人的起诉请求。
申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
   在原黄石市中级法院审理期间,申诉人及代理人书面和多次口头申请,要求被告方拿出双方己签字的《拆迁补偿协议》交给法庭,但原审却置之不理,在判决书中也无交待。
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在双方草签了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后,政府现场人员跟申诉人说,此协议要拿回办事处让主任签字批准后,再返回一份给申诉人。申诉人同意了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的要求。按约定时间过了许多天后,申诉人到办事处询问并要求拿回办事处主任批准的《拆迁补偿协议》,办事处说主任到外面办事去了。
   申诉人第二次到办事处时,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说账上没有这多钱,要求先把零头50几万付清,大头待办事处资金到账后再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当天办事处就开始支付了552100元给申诉人,便要求申诉人等通知再来办事处领钱。
   申诉人第三次到办事处要钱时,办事处却突然说钱己经付完了,这才产生纠纷。
   申诉人便要求办事处将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拿出来,办事处却说没有签订过什么协议。申诉人只好求助政府办公室,政府办便于“2017年6月14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20170502的回文中确认“2016年在范围内面积征收,建设绿化带湖面征收时,全家猛己同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签订养殖补偿协议…”。证实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但几级法院对此规定视而不见,可恨的是省高院却要为虎作伥,在许多案件中己经沦陷。
   综上所述,原几级法院的行为都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视而不见,给申诉人造面了上百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给本来就困难的家庭落下天雷爆炸一般,给长期有病的妻子吃药造面了很大困难
敬请贵院能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全家猛
 
                                                                      2023.5.26
 
 
原代理人孙迟了联系方式:18971195583   座机:027-88226969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十八号华润凤凰城4-2602室
 
 
此案经多次申诉,湖北省信访局两次将案件转交给湖北省高级法院,而湖北省高级法院因为在循私枉法犯罪嫌疑人-湖北省高院院长游劝荣的把持下,不予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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